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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安字[2008]23号: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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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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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市建委下发了《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各区要组织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上述文件规定,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宣传贯彻,将《实施办法》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下发到每个企业、工地,采取培训、集训等形式,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从2008722日开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正式受理。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2008831日前必须完成备案登记;新开工项目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安装。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违规使用的,将对其产权单位和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中,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实施办法》。重点要加强对新实施的备案制度、安装告(拆卸)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施办法》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和整改,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拆除。

四、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持证情况的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必须是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对无证或持有其他部门所发证件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停止上岗作业,直至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在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室,要悬挂本机操作人员证书或清晰的复印件,实行一机一岗,严禁一人多机和无证操作。

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装企业资质、安装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备案证明、安装单位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装资质、安装(拆卸)人员证书或持其它部门所发证件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作业,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其档案的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内容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随机调阅、抽查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档案缺乏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补齐相关资料;对整改不力或管理混乱致使档案缺失严重或提供虚假文件的,按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对多次存在重大隐患,以及发生事故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改装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外,要在全市施工现场停止使用该产权单位所有的建筑起重机械。

六、充分利用备案登记信息数据库和公示平台,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各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内业资料管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档案和监督台帐,按安全信息统计上报规定定期上报相关信息。市安全站将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公示栏中对严重违规租赁、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单位予以公示。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各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台帐的建立、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附件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附件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附件五: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附件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备案登记由设备产权单位逐台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

※属于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手续。

四、工作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号发证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

(二)备案证明注销条件

1.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3.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三)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备案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附件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    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程序相符的,安全管理部门应予签收;必要时到现场查看。

五、办理部门

市、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四: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受理,7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据验收检验报告,需复检的时限按整改后回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办理机构

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32

 

 

附件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         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检验机构出据的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5、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2、使用登记证明(登记牌与登记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656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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