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各部委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范
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作者来源
日期: 2004-10-21
站内搜索
文章页数:[1] 

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有关轻伤、重伤、解答

    1、轻伤——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  (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文章页数:[1] 
热门文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最新文章
·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相关主题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上大名: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主办,未经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镜像
建议使用 IE5.0 或以上版本.分辨率 1024 X 768
电话:(86)027-85730552 85748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