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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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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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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 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加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得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餐厅、舞厅、酒吧间及游乐场、礼堂、影剧皖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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