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 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计分考核制度的通知
鄂建办[2003]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与质量管理,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计分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分考核方法
对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计分考核分别进行,考核周期根据项目工期确定: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期为计分考核周期;工期超过一年的,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施工期每满一年为一个计分考核周期。考核期满,计分归零。加分和扣分分别计取,计分考核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安全生产计分考核 l、加分
(1) 在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中工程项目被评为优良的,每次加2分;
(2)在部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优良工程的加8分;
(3)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提出革新方案;并能推动和促进当地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加5分。
(4) 同一考核期内获多项荣誉的,按同类奖项中最高荣誉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年度加分的满分值为10分。
2、扣分
(1)凡重点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的每项扣0.5分(重点安全防护内容详见附件一);
(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1人扣0.5分;
(3)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扣5分;
(4)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扣5分;
(5)发生重伤事故的每起扣5分;
(6)拒不落实重点安全防护措施的扣10分;
(7)发生死亡事故的扣10分。
年度扣分的最高分值为10分。
(二)工程质量计分考核
1、加分
(1)在市州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评分在80分以上的加2分;
(2)在部省级工程质量检查中,评分在80分以上的,加6分;评分在90分以上的,加8分;
(3) 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革新,显著提高工程质量,能推动和促进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工作,获省部级QC成果奖的,加4分;
(4) 同一考核期内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同类奖项中最高荣誉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加分的满分值为10分。
2、扣分
(1)凡重点质量保证项目未落实的。每项扣0.5分(重点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详见附件二);
(2) 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并整改不力的,扣4分;
(3) 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扣4分;
(4) 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扣8分,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扣10分;
(5)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扣10分;
(6) 同一考核期内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按同类项中最高分值扣分,不作累计扣分。扣分的满分值为10分。
对计分情况有疑义的,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述。
二、奖惩规定
(一)奖励
l、单位工程年度内累计加分6分以上,扣分不超过2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2、项目加分奖励作为企业年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处罚
l、单位工程年度内累计扣除5至6分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学习班,接受强化培训。
2、单位工程年度内累计扣除7至9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所在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并在一年内不得被任命为其它工程的项目经理。
3、单位工程年度内累计扣除10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所在企业更换项目经理,两年内不得被任命为其它工程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计分考核累计扣除10分的,收回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同时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核。
4、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被累计扣满10分的建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要求
l、自2003年4月 1日起,全省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将建筑施工安全重点防护内容与五牌一图并列悬挂。各项目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法人代表必须熟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责任要求,落实责任,重点监控,切实防范质量安全事故。
2、计分考核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实施。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的计分审批制度和计分考核档案,严格标准,认真考核,强化监管。
3、各市州建设局应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定期对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各市级监督机构必须在下一季度首月 10日前,累计扣除5分以上的项目计分考核统计表和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4、对制度不健全,组织考核不认真,措施不力,敷衍应付的,省厅将于以通报批评。
附件:1、施工安全重点防护内容
2、重点质量保证项目
3、项目质量(安全)计分考核统计表
4、项目质量(安全)计分考核表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