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关于实行开工安全验收及专项验收制度的通知
武城安字[2001]13号
各区建管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现安全工作从源头抓起,贯彻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对中标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验收制度
,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四个专项(即:施工用电;施工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
塔吊式起重机安装)检查验收制度。
一、开工前安全验收
(一)申请开工安全验收应具备条件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已建立,管理目标已确定;
2.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已单独编制专项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3.安全管理人员已配备齐全;
4.文明施工达到标准要求;
5. 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总配电已形成,符合标准要求
,线路敷设规范;
6.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检查项目已按标准自检合格;
7.安全管理资料及施工现场已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
(二)开工安全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在招投标中心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领取《开工安全验
收通知单》;
2.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要求检查合格后,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开工安全验收;
3.经验收合格监督单位签发《开工安全验收合格证》;
4.施工单位取得《开工安全验收合格证》后,到招投标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
。
二、专项验收
(一)专项验收内容为:施工用电;施工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式起重机四
个分项
(二)申请专项验收应具备条件
1.施工用电“三级配电”已形成,主要施工机具已安装;
2.脚手架搭设完毕(分段搭设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签证);
3.龙门架、井字架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
4.塔吊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
5.各种技术资料及检查资料齐全;
6.分项已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
(三)专项验收程序
1.当分项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建设单位及责任监
督员参加检查验收;
2.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证。
(四)对于塔吊及龙门架、井字架使用后的立柱加节,附墙拉结等,由施工单位组
织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三、 未经开工前安全验收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 未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及继续施工。该工程项目按有
关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五、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开工前安全验收
和施工中的四项专项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