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
建监[199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根据国务院75号令《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
序规定》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国
家统计局印发的《建筑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我部制定了《建设职工伤亡事故
统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 4月1日起实施。
为保持伤亡事故统计的连续性和可比性,1994年《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
(年)报表》,除按本办法填报外,仍要按1993年规定的“建工和城建系统”、“
各产业系统”两套表格填报(建工和城建系统中要包括中建总公司企业)
附件: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管
理水平,根据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部3号令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调查程序规定》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建筑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的内容
建设系统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次
数、职工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伤亡事故发生的场所(或部位)、经济
损失等。根据以上内容,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包括《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参考表)的A-1、A-2;《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
(年)报表》的B-1、B-2、B-3、B- 4。
二、统计的范围
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为各级建管局(总公司)、城建局、房管局、市政局
、住宅局(总公司)、乡镇企业局和有关产业系统所属的全民、城镇集体、乡村集
体及其他经济类型(包括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
澳、台投资经济等)的工程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建设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维修、建筑制品(工业)等企业
;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或单位)包括煤气与热力企业、自来水企业、公共交通企业
、园林绿化单位和环境卫生单位等。
在所辖范围内报告期中,无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填报单位都要按时填报报表。
三、填报单位
1.《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B表)的填报单位为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2.《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A表)的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独立核
算法人条件的工程建设和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事业单位。
对于其他行业中,不具备独立核算法人条件自营施工单位,由其主管单位(企业、
事业、行政单位)作为基本填报单位负责填报;涉及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作
为基本填报单位填报《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A表),应包括总包工
程范围内所有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情况。
四、报表的制订、实施和报送程序
1.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由建设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有关规
定,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
认真负责本辖区内的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
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辖区内各企业主管部门
的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事故报表填报单位要遵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报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计汇总本辖区内(包括计划单列
市)所有基本填报单位的伤亡事故情况,填写表B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以此汇总全
国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表B)。各计划单列市统计的《建
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表B),除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
报外,还应同时报送建设部,以便掌握情况。
建设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伤亡情况进行考核。中央直属企
业的《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A),除报送事故发生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外,还应由其主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汇总后,报建设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报表报送程序,如企业向哪一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填报A表等,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3)跨地区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由事故发生
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告统计,并将事故报告抄送施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
五、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
伤亡事故统计表
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及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报送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
单列企业集团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报表》,于下月20日前报建设部
,年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建设部。12月月报免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
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的综合填报单位和基本填报单位的报送时间由相应各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
七、其他
实行本统计办法后,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仍按国务院5号令和建设部有关规
定执行。同时,按本统计办法统计的伤亡事故,不与有关部门、地区下达的伤亡
事故控制指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