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按照省厅年度工作安排和鄂建文[2004]4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状,加大质量安全的执法力度,确保2004年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省厅决定于2004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省级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范围和内容
省级巡查范围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重点是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住宅工程。
质量巡查的主要内容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管理程序和技术法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建筑材料及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相关技术资料整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等。
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为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使用情况,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工程安全监督情况等。
二、巡查方式和检查方法
巡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巡查组到各市、州巡查的时间,提前一天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的县、市由巡查组直接选定,抽查的工程项目由巡查组根据监督站提供的受监项目表选定或在城内巡视随机选定。
检查方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并询问相关责任人,查阅有关技术资料,抽测砼强度、钢筋制安情况及保护层厚度,现场钢筋、砼和砂浆等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拍摄相关照片等。
巡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直接下达《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执法建议书》、《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巡查结果将在年底予以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要做好组织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准确提供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名单,并做好检查配合工作,及时通知和组织受检项目的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到场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检测条件。
(二)要落实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严格按照巡查组的整改要求和执法意见按时督促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三)要树立良好作风。各地要正确认识此次巡查的意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配合省厅高效准确地完成巡查工作。巡查中食宿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