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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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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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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

第四条 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评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

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

2、高层或超高层;

第一次:主体完成1/2;

第二次:砌体完工前;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2),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情况、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事故情况及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单上根据单位工程的综合情况,签署意见,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安全监督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良: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每次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施工现场。

合格: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每次评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列为不合格施工现场。

1、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

2、验收达不到70分的施工现场;

3、部、省、市级安全检查存在重大隐患被通报的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参加评价各方应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

 

附表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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