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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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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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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管理,科学地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展评价工作,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为确保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安全站成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评价办),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企业自评价。建筑施工企业自评价是指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自评价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一次自评价。

(二)申请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料目录》(附件二)要求,整理好评价申请资料,报市安全站评价办。

(三)受理评价。市安全站评价办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申请时,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同时约定评价时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

(四)实施评价。市安全站评价办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两人以上),分别对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人员采取面谈、事实陈述、资料查阅核对等方法,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并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五)公布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结果,市安全站定期进行网上公布。

网址为:http//www.whjsaq.gov.cn。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在评价有效期内,市安全站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第六条  初次评价。市安全站实施初次评价时,对没有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已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的企业,重点审核体系的运行情况。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审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不审查相应的安全生产业绩。

第七条  年度复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必须接受复查,年度复查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第八条  项目抽查。评价和年度复查按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的15%随机抽查工程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不足三个的,全部检查)。年度复查的项目抽查工作,不受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年度复查时间限制,随机抽查企业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

初次评价时,无在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近两年安全管理资料和业绩。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安全站申请评价和年度复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审核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本年度自评价报告;

4、前两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查结论(初次安全生产评价不提供);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资格证,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图;

9、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资料(见附件三)。

说明:企业填写的申请表一律采用A4纸张电脑打印,资料按顺序装订统一页码,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评价结论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体系的运行有效、持续。

(二)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将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在30日-4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格等级或者逾期未整改回复的,评价结论降为不合格。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为不合格的,市安全站将上报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和湖北省建设厅,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市安全站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公正、结论准确。打印装订成册后,返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市安全站报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评价结论不合格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安全站评价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对评价申请资料、评价审核资料、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及评价结论报告实行建档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市安全站评价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不得降低评价标准,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礼物和礼金,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价收费。评价收费统一按照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安全评价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湖北省省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站、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流程图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料目录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料内容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五、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评价办公室地址: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21号建管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85785337

联 系 人:沈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监督电话:85752311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流程图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录

附件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资料内容

附件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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