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生产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建设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及时上报《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督促本地区有关单位将事故处罚等情况及时上报;
(四)每季度按时上报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情况统计表》,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干部(建管科长或安全站长)担任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经省厅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省厅建筑管理处(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全部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安全生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非常设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通知,常设议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省建设厅,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和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情况统计表》。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省建设厅通过文件、简报、建设厅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每半年在文件、简报、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