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现将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是一项行政许可,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要提高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把许可证制度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办等单位和机构。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告知并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时对投标人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二、根据建设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参与投标或承接工程。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积极做好安全生产评价和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工作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期限如下: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二、三级企业,2005年7月1日前完成。
2、专业承包一、二、三企业,2005年8月1日前完成。
3、劳务分包企业,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
三、安全生产评价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对建筑企业进行评价工作;同时安全评价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并保证评价过程的严肃、公正、公开性。
四、各级建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安全评价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在武汉建设网上公布:
1、已申报安全生产评价的施工企业名单;
2、已通过安全生产评价的施工企业名单;
3、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名单;
同时,做好收集并发布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