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省建设厅《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鄂建[2004]74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目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仍有少部分企业未启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要求尚未开展安全生产评价的施工企业立即启动评价工作,并于2005年10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评价资料报送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便开展评价工作。
受理电话:85785337、8572564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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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