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单位:
近日,国家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强调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安全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为贯彻紧急通知,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建管站迅速将建设部通知印发相关单位,认真传达贯彻落实。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督促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加快办证步伐。
三、要强化安全许可监督,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严禁其从事建筑项目招投标等违法建筑施工活动。对无证施工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四、各区要采取得力措施禁止企业无证施工活动,将无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包括检查中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4日前报市安全站。
附:1、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2、《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处罚条款。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1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经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充分保证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处罚条款
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