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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6]113号:关于做好迎接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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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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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在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自5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省建设厅将于今年6月中旬对我市进行抽查。为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紧密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领导。为此,市建委决定成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由唐昌海同志任组长,吴永久同志任副组长,唐迅、邱济彪、岑琳、朱明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开展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要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各区普查、市建委抽查、迎接省建设厅抽查四个阶段。各区普查在5月25日前完成,市建委于5月底、6月初组织抽查。各区监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专业人员,严格检查标准,确保检查质量。市建委在检查的同时对各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强化执法,消除隐患。各区建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查处力度,对查处的隐患应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积极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要成立迎检小组,所有检查项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将依法对企业实施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列入全市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上网公示。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报请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区自查情况于5月25日前报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附: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06〕27号)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鄂建办[2006]27
 
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加大社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省厅决定自5月份起,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重点为: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情况,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情况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控管情况。重点为:企业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
    (三)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机构履行安全职责情况。重点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履行各自安全职责的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情况。重点为: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尤其是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承建的项目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县(市、区)自查、市(州)普查和省厅抽查三阶段进行。县(市、区)自查应对照检查内容,全数检查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市(州)普查应在县市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随机检查40%以上的施工项目;省厅将组织对17个市州和部分县市的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方法另行通知。
    三、检查时间
      县市自查于5月20日前完成,市州普查于6月5日前完成,省厅抽查于6月中旬开始。
    四、检查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严密部署。各地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小组,制定详细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本地区所有监管机构和工程项目,特别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的监管机构和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二)要认真检查,保证质量。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和程序,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检查前开展必要的交底和培训,统一工作程序,严格检查标准,确保检查内容的完整性和检查工作的准确性。
    (三)要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复查,对违法行为要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企业和项目记入不良记录、重点监控名单。对严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地可建议省厅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邀请本地主流媒体宣传和参与检查活动,一方面扩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对检查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媒体通报检查结果和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检查执法的威慑力。
各地检查情况于6月8日前报省厅建管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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