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管站(办)、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市建委于2006年10月18日印发了《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
《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湖北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而制定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使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起重机械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对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监督机构应依照《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加强对监管工地起重机械登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违法违规安装、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从2006年12月1日起,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安装、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安全站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登记管理手续,领取《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登记牌》(正本、副本)后方可投入使用。为使前期管理工作有一个连续性,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办法办理;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管理办法》办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以《施工许可证》起始时间为准)施工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仍未办理安装、使用登记手续,未领取《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登记牌》即投入使用的,将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程序(见附件)。
(二)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和共同验收。
1、安装、使用单位经报装将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报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并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可在窗口或在“武汉建设信息网”上登记预约。
2、起重机械安装并经检验检测合格后,由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出具合格证明并填写《验收记录表》。
(三)核验工作。核验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市、区分工,由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起重机械在施工工地安装完毕,经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各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管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检验检测、验收程序和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签署检查意见并盖章。
(四)流动起重机械的管理。流动起重机械随工程在施工工地长期使用的,按《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使用管理。流动起重机械在施工工地临时使用的,应纳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进行登记并制订安全使用技术保障方案后,方可进入施工工地使用(按照《市安全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流动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管理办法》分工,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