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近期,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作业的流动起重机械,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了四起履带式吊车倾翻事故。为加强对流动起重机械(指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的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流动起重机械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一律纳入工程范围统一监管。属于随工程施工固定在场内实用的,严格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38号)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属于工程施工场内临时(指吊运几个构件后及时退出施工现场)使用的,应在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登记手续。
二、流动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作业,使用单位必须与设备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方案。
三、流动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临时使用的,使用前应经该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技术人员进行查验,严禁起重机械带故障作业。流动起重机械使用二年进行一次整机性能检验,严禁超期使用。
四、流动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证作业。使用单位应经常对流动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流动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或作业。
五、汽车吊在建筑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停放在坚实的地方,使用支脚固定,稳固后才能进行吊装作业。
六、履带式吊车,在一个施工现场使用时间较长,进入施工现场有组装后应经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安装检验的不得作施工使用。
七、各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流动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规定又拒不整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