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城建委、建管站(建工科),中央及省在汉施工
企业,各外地驻汉建管站(办事处),各施工企业: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建筑施工职工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现就武汉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企业,均必须为从事建筑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企业依靠社会互济实现分流经济负担,分散风险,有利于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工程项目中标后,在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由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2.5‰的费率交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核实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工程成本中列支。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得向职工摊派。
五、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受理单位为指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保
险公司。
六、武汉市城建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的规定,委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制定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并组织于1998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