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秀”与“拿起法律武器”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但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款挂起钩来,就有了一定的关系。年关迫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款又到了水急鱼跳之时。往年有农民工爬塔吊、上楼顶等极端手段讨要工资的事,有些人称此为“作秀”,单一个“秀”字无可厚非,但加一个“作”字,就认为此举有造假、表演之意,似乎只有纵身一跳,让鲜活的生命成为血淋淋的事实,才是货真价实的“秀”。
对于讨要工资、工程款的“作秀”及货真价实的“秀”,多数人都不会赞成,并会不约而同地建议:要通过司法程序、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有关负责清欠的部门在解决拖欠的过程中,或出于善意、或无奈、或推诿,也会建议被拖欠者“拿起法律武器”,似乎只要走上拿起法律武器之路,就是坦途,拿起法律武器,拖欠问题就迎刃而解。
事实上,没有谁愿意拿生命去作秀。农民工或企业之所以用极端的方式讨债,是在其失去话语权、缺少平等对话机会、求助无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他们指望用极端的方式,引起社会及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促成问题的解决。而部分人在采取极端方式之后,问题就得到了彻底解决或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因而增大了被拖欠者对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及效仿的欲望,这实在是法治社会、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应出现的现象,是善良、正直的人们不愿看到的局面。
对于部分人走极端而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的做法,若以“不懂法”一概论之,实在有失公允。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现阶段法律这个武器好不好拿、杀伤力大不大。
事实证明,法律武器并不似打工者腰间的钉锤、手中的瓦刀,一声“操家伙”,就能扬眉剑出鞘并给对方以震撼或打击。首先,拿武器是有成本、要付诉讼律师费等费用的,审判结果有多少胜算难以预料,诉讼过程中,“丢了一头猪,吃了一头牛”的故事也经常听说。对于囊中羞涩的打工者而言,这个武器过于沉重。其次,打工者与企业、企业与政府间的诉讼,其精力、财力、社会关系等均不在一个水平线上,两者间往往是个人与组织、弱者与强者间的对抗,弱者往往耗不起。第三,久不立案、久拖不判、判了执行难等司法效率低下或司法腐败、社会关系盘根错节等问题,让人感到法律武器用起来不得心应手,对其作用产生怀疑。
其实,笔者对法律武器(尤指法律条文)的科学性、严密性一点都不怀疑,但武器好不好使,还要看使用武器的局部社会环境和掌握武器的人(司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法律条文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是不会改变的。如果把法律武器比作一把机关枪,它到哪儿都应是机关枪。但是,机关枪在不同的环境中和不同的枪手手中使用,是大不一样的:机关枪在平原地区使用,其效果就如秋风扫落叶,在热带丛林中就难以施展手脚。失却心灵准星的枪手,其武器威力必然大打折扣甚至乱杀无辜。
旷日持久的巨额拖欠虽然发生在建设领域,但实质上是我们社会某些方面出了毛病的反映,是经济、政治综合矛盾的一个折射。政府工程的拖欠在拖欠总额中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必然不乏政绩工程,有人称此为“政绩债”。建立诚信社会,政府焉能不率先垂范?如果连“等价交换”的市场基本原则都保证不了,还谈什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何市场秩序可言?如果连法院的判决也执行不了,还有什么公正和威严可讲?
中央及地方的政策、法规(包括治理拖欠)都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执法、行政的力度不够,文件精神没有全面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高执政水平、执政能力的要求切中实弊。拿起法律武器,从某种角度讲,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终极手段,是核武器。与拿起法律武器相比,日常的行政与执法是常规武器。常规武器没用好就用核武器或核武器没有震慑力,这有悖常理。笔者认为,要在国务院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欠任务,首先要用好常规武器——包括处分一批人,摘几顶“乌纱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