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薄弱施工企业的重点监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制度。
一、重点监控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重点监控管理。
(二)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施工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二、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和公示
(一)企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列为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
1.被省建设厅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
2.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规范要求被通报的施工企业;在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中均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施工企业;
3.一年内同一企业有三个以上(含三个)的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被责令停工处理的;
4. 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三次或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企业;
5. 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
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7.施工企业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应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
(二)对确定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的企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同时在社会媒体和《武汉建设网》上公示。监控时间自列入监控名单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
重点监控企业在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从其行为发生之日起监控期顺延一年,并重新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三、重点监控过程管理
(一)重点监控企业
1.重点监控企业应结合被确定为重点监控的原因,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举一反三进行检查,找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重点监控企业在监控期内,每3个月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份整改、自查、自评执行情况的汇报材料;
3.重点监控企业和所属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随时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点检查。
(二)重点监控企业的施工工地
重点监控企业在汉所属施工项目部,应按照施工工地各项管理标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执行整改方案和措施计划,对施工工地进行标准化管理,做好各项记录,随时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定期检查。项目部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执行情况每3个月向企业汇报一次,企业应有总结检查记录。
(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对已列入重点监控企业所属工程施工工地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针对企业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促进重点监控企业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达到防范预控和综合治理的目的;
2.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做好重点监控企业所属工程项目的监控记录,在监控期内加强与监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督促企业和施工工地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重点监控企业的复查
(一)监控期将满一年的重点监控企业,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填报《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表》(表格可在《武汉建设网》网上下载或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并附企业整改、自评汇报材料。
(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重点监控企业复查申请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施工企业和施工工地进行评价。
(三)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年度复查时,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四)重点监控企业复查程序
1.听取企业整改情况汇报;
2.检查企业资料和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检查内容见附件);
3.检查工地,随机抽取3-5个本市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分表”进行检查评分;
4.复查情况评定。
(五)重点监控企业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所抽查工地综合评分在合格以上,且无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的,即为复查合格。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全面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重新申请复查;复查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即为复查不合格。
五、复查结果处置
(一)重点监控企业经复查合格,予以撤销重点监控,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同时在《武汉建设网》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删除;
(二)重点监控企业复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申请复查、不接受复查的,将顺延重点监控期6个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安全机构的运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内容是否齐全,要求是否明确。责任制考核是否实行,奖惩是否兑现。
三、检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台帐,各类投入使用的单据。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查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三)安全检查制度。查企业定期检查记录。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查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工伤事故统计报表,事故处置记录。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演练记录。
四、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三类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员上岗证)。
五、检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记录。
六、检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七、检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购入大型设备的三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测鉴定证),大型设备装拆、使用安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