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优势,结合本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就本市房屋拆除工程、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也称“二次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协调,并具体负责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工程施工管理。各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爆破拆除的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所在区建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各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武汉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武建【2007】179号)的规定,切实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的报拆登记、承发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巡查监管,对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三、各区范围内的既有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公共建筑,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之后重新进行装修的,其装修管理由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改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由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六、城市优秀历史建筑及主要干道、窗口景观地带等范围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涉及外立面、高度、层数、面积、色彩、使用功能改变的,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武汉市城市规划》等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危险房屋必须经过危房鉴定机构鉴定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装饰工程施工。
七、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装修要加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改扩建工程还要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各区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后到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各区监管部门对于房屋拆除、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活动中未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安全鉴定等审批手续的,应通过联系函的形式及时函告规划、国土房产或城管部门。对于上述手续齐全但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整改期间,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主动介入,强化质量安全控制。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上报。
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受理投诉。对可能危及房屋安全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投诉,各区房屋拆除、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回告投诉人。
十、市建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建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对于房屋拆除、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介入。
十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房屋拆除、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一)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立案处理的;(二)对立案处理的违法建设案件,未按照规定结案的;(三)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六)其他违反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的处理,要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
十二、各远城区房屋拆除、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和改扩建工程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