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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7]17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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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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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代办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除工程,是指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其规定的拆迁范围内拆除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协调,并具体负责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施工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爆破拆除的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拆迁人必须持拆迁许可证或拆迁红线图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分中心履行报拆登记手续。委托拆迁代办单位组织的拆迁需提供拆迁代办单位资质和拆迁资金证明;拆迁人自行组织的拆迁按新建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登记。

    第六条  房屋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七条  拆除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和构筑物拆除施工,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拆除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由拆迁人负责组织,并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招标一般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应当依法订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拆迁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房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四邻建筑的说明。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和扬尘防治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价应包括安全围护及其它安全生产有关费用和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按专家论证审查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委派具备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拆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工作。采取爆破拆除方式进行拆除的,其建造师(项目经理)还应当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围护和管理:

(一)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5米的遮拦围墙或者硬质遮拦围护。

(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拆迁许可证号、工程项目名称、拆迁人和施工企业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六)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整齐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要根据拆除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确定拆除顺序:

(一)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二)拆除结构或构件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进行局部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造成相邻房屋、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负责修复赔偿。

(三)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等部位聚集人群或集中推放材料。

第十五条  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同时办理相应的其他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除施工安全防护及险情控制:

(一)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

(三)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六)采用人工或机械作业方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机械设备操作管理的规定。

(七)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以上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拆迁人、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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