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委直属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规范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条例》的贯彻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把《条例》的宣贯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制定相应的学习宣贯计划,并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要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提高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将《条例》的主要内容传达到每个从业相关人员,使其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本单位、部门的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把《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条例》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一是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建设工程项目属区管的,区建设局、建管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建委、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二是要规范事故报告内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情况。事故报告以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三是坚决避免迟报、瞒报事故行为。对迟报、瞒报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和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可以由有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建委负责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委直属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属区管的,区建设局、建管站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建设局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区建设局应报请市建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市建委将全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委托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具体负责。对于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市建委将指定相关单位、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各区建设局也应参加所在区的事故调查工作,要积极配合并提出有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建议,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
四、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市、区两级建管部门要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责令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必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同时,严格执行约谈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要进行约谈。二是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依法暂扣、降级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将其列为重点监控企业;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要依法暂停或撤销与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三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要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按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停止在全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和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以后,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要向社会公布,列入企业信誉档案,加大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