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管站、安全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武安监字[2007]57号)要求,于8至10月份在全市建设工程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教育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和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缺少或不良造成的伤害,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建立和有效实施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是否使用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规定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8月1日至15日)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周密部署,层层发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定检查的内容,落实专人负责。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
各施工企业和各在建工程项目部要结合当前开展隐患排查阶段性工作,认真组织自查工作。9月10日,要将自查情况和汇总表上报所属区域建管部门。中央、省及外地在汉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和汇总表上报市安全站特种设备监督与技术科。
(三)抽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区要按照分工原则,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归档上报工作,上报至市安全站特种设备监督与技术科。市安全站将组织专班对市管项目进行抽查。
(四)总结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
各区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至市安全站特种设备监督与技术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部门要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专项检查,要明确专项检查的负责人和专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将专项检查工作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强化意识。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广泛宣传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三)周密部署,注重实效。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合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汇报,认真总结。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数据情况的统计和总结,及时、准确上报。各区要将实施方案、专项检查的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电话(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市安全站特种设备监督与技术科。
市安全站特种设备监督与技术科联系电话:
85725641
85752311(传真)
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