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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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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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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有关规定,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监督管理,从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由市技术监督局移交我委。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并按照市区分工的范围实施。

二、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须经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备案,方可在我市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须由施工单位报检,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防护用具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起重机械操作工的培训委托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

五、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可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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